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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:优先安排灾区企业IPO和再融资
作者:Admin  来源:  日期:08-07-02   点击:
均优惠1个百分点。

  《意见》要求,支持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增强贷款能力。2008年增加受灾地区200亿元再贷款(再贴现)额度,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可再适当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,并相应拓宽其使用范围,再贷款利率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个百分点。继续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。

  损失严重的企业今年免征企业所得税

  《意见》提出,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,将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。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,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
  《意见》规定,自7月1日起,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,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。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。对受灾地区企业、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、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、设备等,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。

  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,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。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,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。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,所签订的建筑安装、销售、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。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的居民住房,不再征收契税;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,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。经省级政府批准,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、土地的房产税、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
  三年内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

  《意见》指出,为了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、单位和个人基金、收费负担,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
  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建筑企业,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额测定费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、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;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,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、石油(天然气)勘查开采登记费、采矿登记费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;对银行、信用社、邮政储蓄机构全部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;对保险公司、保险中介机构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;对证券、基金、期货公司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;对电力企业全部免收电力监管费。

  今年安排

  灾后恢复重建基金700亿元

  此外,《意见》指出,为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,统筹和引导各类资金,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。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灾后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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